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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二)许可依据:
1、《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颁发证书。在全 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 量器具,不准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三)许可条件:
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
(四)实施机关:
1、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2、进口计量器具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五)许可程序:
1、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并按鉴 定大纲进行试验,定型鉴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报委托鉴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4)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程序同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3、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计量器具给予临时型式批准:
(1)展销会留购的;
(2)国内急需进口的;